从西安来京工作的葛健有一枚家传翡翠,随身带到北京,摆放在客厅的书柜里。一天,葛健新交的“石友”孟庆辉来家串门,一眼便看中了那块翡翠,向葛健提出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,被葛健婉言拒绝了。这时,葛健的儿子小海正在一旁做功课,听见孟庆辉要花1500元买那石头,不禁心动。恰好,前不久他要求爸爸给他买辆山地车,爸爸没答应。第二天,小海瞒着爸爸把翡翠拿走,找到孟庆辉按1500元价格卖了,并对孟庆辉说是爸爸让他卖的。当葛健知道了真相后,找到孟庆辉要求取消这笔交易。孟庆辉对葛健说:“这块翠是我花钱买的,一旦成交了,哪还有取消的道理?您的孩子瞒着您卖东西,是您自家的事,与我无关。今后管住自己的孩子吧!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2条规定:“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”在司法实践中,“1500元”已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,其已经是与其年龄、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能力。所以,葛健的儿子小海与孟庆辉的交易,在法律上是无效的,葛健有权力取消这笔交易,要回那块翡翠。